伍隍园艺场总结我们是XX县区莲花管理处,二、三队的职工,也是沿江风光带工程莲花段的被拆迁户,现就申请执行人XX市国土局,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易丰其、王亿娥、易作军(易丰林)四大户腾地案由提出我们的异议和答辩如下:首先我们向法庭郑重声明,我们完全理解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但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依法拆迁,安置合理补偿的诉求,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合法的民生民利,应该是当今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执政的宗旨,某些行政人员,因利益取向受阻后,把合法维权的被拆迁人说成是钉字户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发生,是被征地土地使用成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体现
而非对行政权利的妨害或法定义务的抵制
株洲风光带工程,自2003年起向世行申请贷款,实行移民安置,到2007年8月24日由XX市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4>1478号>省发计委湘计投608号省建设行政国土字第663号国家用土地审批单,市规划局株规用0036号等相关文件批准,XX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该项目建设,并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核发株房拆字第15号并登报公告
2009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XX市国土局向我们四户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2010年3月15日向XX县区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使用司法手段要我们腾地
我国物权法第42条释义中指出: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付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
我们是XX市园艺场的职工,其土地性质是国有,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国营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永远属于国家所有,不可流动,不存在征用”
限期腾地一说只能是依法征用改变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国有后,对原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交出土地的义务第1页共3页约定,并非对用益物权行使人而言
被申请执行人的宅基地,根据其国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