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23-2006)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节选)3设计系统3
1一般规定3
1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间);(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设计要求3
1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宜大于60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2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垂帘)
3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0
4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
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0M2;(2)靠外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