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零佰零拾叁万柒仟肆佰零拾零元整)。第二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种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三条关于面积及房款差异的约定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第四条商品房的交付1、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除出卖人推迟交房日期外,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日期。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2、买受人应于上述交房日期内前往“新城明珠”现场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气、供暖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买受人未交清房款、利息违约金等,交付期限自动顺延至付清日。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因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因政府建设需要导致规划改变或市政规划等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5、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6、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已交接。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7、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