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交易总协议单位名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单位名称(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0000000187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贵金属交易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贵金属交易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照约定的价格、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交割时间和交割方式等买卖贵金属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贵金属既包括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并交割的贵金属,也包括符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BullionMarketAssociation,简称“LBMA”)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伦敦金银市场买卖并交割的贵金属
第三条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交易清算和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交易定义为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白银品种的报价单位为“元/千克”,其他品种的报价单位为“元/克”;通过伦敦金银市场办理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交易定义为国际市场贵金属交易,一般情况下使用美元结算,报价单位为“美元/盎司”
第四条反向平盘交易是指对已达成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贵金属交易进行交易标的(贵金属)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相同的交易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贵金属市场当地的工作日
国内市场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工作日;国际市场的交易日是指北京、纽约和伦敦三地共同的工作日
第二章询价、委托及成交确认第六条甲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乙方询价、下达交易委托或达成交易,双方关于交易的电话录音或往来的传真件均为有效的交易记录和证明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对交易电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将电话录音作为有效的交易记录和证明
第八条交易达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