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进口轮毂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轮毂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进口轮毂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轮毂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整理我国与进口轮毂相关的风险信息、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轮毂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所辖地区与进口轮毂相关的风险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发布及快速反应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进口轮毂检验规程(见附件1),指导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轮毂检验监管工作
第五条轮毂进口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在报检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二)进口轮毂检测合格证明材料;(三)进口商的符合性声明(见附件2);2第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七条进口轮毂应当在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进行检验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轮毂检验规程进行抽样和检验
第九条进口轮毂的检验分为外观质量检验、标志检验和安全性能检测
第十条进口轮毂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需到有检测资质(取得质检总局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资质或取得CNAS资质的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进口轮毂经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允许进口商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后放行;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口轮毂安全性能检测和标志检验不合格的,直接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进口轮毂的后续监管工作,将进口商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结合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