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XX省引进人才实行《XX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XX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社会团体、外地人民政府驻穗机构,应当协助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动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权第1页共12页利与义务一致,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