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落实“有效投入年”工作的督查意见》(常新政〔2006〕37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有效投入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建设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快速、高效、有序、合法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村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常监发〔200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现就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监督管理机构为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由区监察局牵头组织的,区检察院,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区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
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对建设项目所行使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区监察局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督查人员与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督查
二、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范围1、由国家资金、镇(街道)村集体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投资而国家、集体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等公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2、由国家和集体出资、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3、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督查的建设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内容1、对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2、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第1页共3页作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估,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
四、督查工作方式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