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诫勉谈话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1-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第1页共14页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
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