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单位要从实践“xxxx”、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第1页共17页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单位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涉及行政处分的由单位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决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凡被局安委会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并按局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处理。八、局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XX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第2页共17页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死亡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