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和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实践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考核,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受理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根据案件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作用大小等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虽未调解成功,但做了大量工作,并引导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防止矛盾激化的纠纷案件也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基层调解员积极受理、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激励措施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特点:一是调处矛盾纠纷的必要经费由政府买单或由政府补助,这样既体现了政府对这项事业的肯定和扶持,又实现了政府花小钱办大事、花小钱维稳定的目的:二是体现责、权、利挂钩,改变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调动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实现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由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进一步理顺了关系,规范和推进了人民调解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出的背景人民调解发展状况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民主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它创立的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市也不例外,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下,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到2006年末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2919个,调解员9335名,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网络
去年一年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8009件,调处成功率达到了97%
多年来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探索下,形成了一些符合当地实际,并能有效解决纠纷的好经验,如以解决江山、常山、江西玉山边界毗邻地区的山林田地界址、家庭婚姻财产纠纷为主的“三山联调机制”;以解决大型企业与周围农村、社区纠纷为主的“巨化周边地区联调机制”等,并造就了全国劳动模范、优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