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和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实践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考核,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受理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根据案件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作用大小等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虽未调解成功,但做了大量工作,并引导其依法进入诉讼程序,防止矛盾激化的纠纷案件也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基层调解员积极受理、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激励措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特点:一是调处矛盾纠纷的必要经费由政府买单或由政府补助,这样既体现了政府对这项事业的肯定和扶持,又实现了政府花小钱办大事、花小钱维稳定的目的:二是体现责、权、利挂钩,改变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调动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实现了人民调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由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进一步理顺了关系,规范和推进了人民调解的各项制度建设。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提出的背景人民调解发展状况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民主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它创立的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市也不例外,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下,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到2006年末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2919个,调解员9335名,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网络。去年一年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8009件,调处成功率达到了97%。多年来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探索下,形成了一些符合当地实际,并能有效解决纠纷的好经验,如以解决江山、常山、江西玉山边界毗邻地区的山林田地界址、家庭婚姻财产纠纷为主的“三山联调机制”;以解决大型企业与周围农村、社区纠纷为主的“巨化周边地区联调机制”等,并造就了全国劳动模范、优秀人民调解员张求水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所有这些都第1页共6页充分说明各级调解组织在实现化解基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状况总体说经过多年努力,我市人民调解队伍状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不适应”:一是精神状态不适应。部分调解员责任心不强,在其位不谋其政,遇到矛盾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部份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对矛盾纠纷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法律和政策水平不适应。大部份调解员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偏低,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矛盾纠纷认识不足,调处能力不佳,适应不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不断变化。三是年龄和体能状况不适应。大部分调解员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的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简单纠纷陷入复杂的旋涡。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保障状况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以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主要由生产队根据调解工作情况记工分,到年底参加生产队的集体分红,不足部份由县乡给予补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调解工作由生产队记工分参与分红的报酬形式不复存在,调解员的工作没有报酬,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差的“空壳村”,调解工作就完全成了是尽义务的工作。试想,在当今商品经济环境下,离开经济激励措施,离开人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仅凭工作热情和政治觉悟所做的工作怎么能持久。虽然当前我市农村大多数调解员是由村两委干部兼职,每年县里多少有些补贴,但村干部工作千头万绪,他们只有在完成乡镇党委、政府量化工作目标时才可能取得相应的报酬。加之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还是软任务,每年有多少纠纷发生和需要调解,乡镇政府不是很清楚,也没有将其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因此,调解工作“只是尽义务,做与不做,做的好与差一个样”,对于没有报酬又繁琐麻烦“出力不讨好”的调解工作,就只能放在“有空问问,没空不问”的位置就不足为奇了。第2页共6页因此,妥善解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