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文章标题:市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访工作机构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县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苏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盟市;市信访办负责本级和所属**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自治区信访工作机构
第五条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
对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如发生越级上访,或已发生越级上访,但未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上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六条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信访工作机构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
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
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第1页共2页办、包落实、包稳定
第九条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条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