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卫生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1页共3页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