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党委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之间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参与、推进学院各项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创收分配方案,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院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院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的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1页共4页第三章教职工的权利第八条教职工的权利:一、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询问
四、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工作和落实大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