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纪律制度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包括学习夜)
凡迟到超过10分钟视作迟到,(按单位钟表为准)收回考勤记录表
年迟到累计超过12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每次迟到超过半小时扣100元,超过一小时视作无故旷工半天(早退处罚与迟到一样)
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都要登记签字,当月汇总后交办公室,每月张榜公布
二、请销假制度(一)病事假
凡因病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一天,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两天、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一天,经分管局长批准;一般干部请病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经局长批准
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病假需附医院证明),经批准签字后交办公室
外出开会、办事、出差要提前或回来及时补办缺勤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
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请事假:(1)在完成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及其全局性的公差、勤务期间;(2)遇有天灾、人祸,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期间;(3)执法检查、粮食收购期间;(4)遇有重要的会议、教育课、参观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期间
(二)工伤假
凡工伤事故不能上班者,须持有关目击者和医疗单位的休假证明,并经劳动安全部门鉴定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
三、去留言制度为了便于联系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因事外出,需与科室同志打招呼,或在签到簿上写明原因及去向,凡离岗外出而未留言者,一经发现作无故缺勤处理
四、年休假制度第1页共2页(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二)安排年休假要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