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向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六条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八条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本市征收标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