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服务站实际情况,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培训、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县卫生局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制度(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2、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聘用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4、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