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XX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二、社会救助制度、原则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四、社会救助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为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为200元。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1页共4页(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低保工作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记录》。(三)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七、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内容及程序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按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办理。八、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第2页共4页基本生活救助。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申请程序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