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促进中国农业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确保全行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对象主要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问责要坚持从严治行、实事求是,有错必问、无为必究,权责统一、分级问责,惩教结合、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受到问责的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原由是指下级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发生威胁人员安危、国有资产受到危害或损失的事故,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事故、事件后果严重,影响全行声誉等情形时,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实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一)发生案件、事故、事件的问责
1、本辖区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或在本年度辖内连续发生三起案件、事故、事件的;2、对重大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后果扩大,造成农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的;3、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员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决策失误,引发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或地方党政批评的
(二)管理中未尽职的问责
4、由于决策失误,造成1000万元以上资金风险、损失,被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5、因管理松懈,致使市场竞争力弱化,在银行同业中的市场1份额当年下降20%或连续两年下降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