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意见为了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一、评选县劳动模范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一)评选范围标准县范围内的工人、渔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个体、私营业户和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县劳动模范的评选
其标准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2
在发展渔村经济和生态渔业,增加渔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3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4
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
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6
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7
在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方面中做出突出贡献的;8
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程序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则
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基层单位、个人推荐的候选人,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以下简称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第1页共4页交县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县政府批准、命名和表彰
县劳动模范由县政府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企业和渔民人选,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县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0XX年评选表彰一批劳动模范,以后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数额根据情况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