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XX县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二)受理程序:----1、筹备阶段审批:----(1)需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第1页共5页条
----(2)受理----XX县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3)告知:----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