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
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琼花杯”精神执行;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简要评析】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
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
我方认为“琼花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
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
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费用返还给承包商
2、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原合同工期为293,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
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