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探究摘要:社会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与权责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热点之一。对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对受到社会舆论干扰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的剖析,力求寻找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社会舆论应正确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社会舆论要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舆论自身要保证理性。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众媒体的交流方式已逐渐从以往的以电视、报刊和广播为主的单向式信息媒介向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为主的双向交流式信息媒介转变。这一信息媒介方式的转变对社会的各个领域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其中,对司法领域的作用尤为明显。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其对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热点司法事件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为主的信息媒介方式也为社会民众从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发表个体意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也使得原本为法律意义上的案件审理,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成为社会热点司法事件。近年来彭宇案、药家鑫案、于欢案、昆山反杀案都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此类事件频频引发社会民众和法律群体关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复杂关系的讨论,如何寻找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也越来越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1关键概念界说要厘清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三个重要概念首先需要明确。1.1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或意见,其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社会心理学家艾尔贝格对社会舆论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第1页共7页社会舆论主要包括认识成分、情感成分和意志成分三部分。正是由于这三部分的相互作用才造成了社会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一般而言,认识的成分越多,程度越准确,意志成分也就会变得越合理,社会舆论就越理性和客观;而当情感的成分越多,就越容易影响意志成分的合理性,社会大众的意图和愿望要求就会变得越“感情用事”,社会舆论就容易失去理性。实际上,我国法律在制定之时,已经将社会舆论的因素考虑在内。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作为立案条件之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自然包含了社会舆论的因素,是否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影响范围是否广,对社会公众心理、道德伦理和普遍价值认同是否带来了危害,等等都在法律的认定范围之中。1.2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结果中能够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则指公平、正当、平等、正义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两个层级的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既要求司法过程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也要求司法的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中,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审判公开原则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1.3司法独立。当前我国所讲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根据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所强调的司法独立并不排斥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独立产生于三权分立学说,我国的司法权独立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体现为法院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应独立行使权力,不受不法的外界干涉。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三个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关系。从目标上来说,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最终目标都是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但就其具体实现过程而言,社会舆论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是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