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用水户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XX]2673号)、《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XX]64号)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县城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划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县发改部门
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批及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2)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筹集、监管;(3)县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工作;(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水质抽检、巡检等服务工作
(5)县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县电力部门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7)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饮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第1页共4页(8)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选址规划、用地支持、产权确认登记,加强对饮水水源的水资源监测评价及工程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
(9)县水利部门:①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②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职责,建成后及时移交受益乡镇;③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