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规定范文大全经开分局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分局民警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和身心健康,根据《XX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职在岗正式民警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市级公费医疗待遇。以下人员不享受医疗待遇:(一)因停薪留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原因,分局停发工资者;(二)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因工作致伤、致病者;(三)从事第二职业者因第二职业致伤、致病者。第三条分局公费医疗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名民警600元/年的标准安排)及市公费医疗办定额拨入经费;第二章诊治规定第十条民警持本人公费医疗卡及病历到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不出示公费医疗卡者按自费处理;公费医疗1卡必须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使用。第十一条需转诊治疗的门诊或住院患者,经市公费医疗办出具转院通知单后,方可到转诊医院就诊;未开具转院通知单而去非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第十二条民警住院需出具住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政治处、装财科确认。第十三条分局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每半年将报销情况公布于装财科内网。第三章报销规定第十四条医疗费用报销时民警需持医药费发票、药费明细单等,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按照规定比例由装财科统一报销,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报销。第十六条报销比例第1页共2页(一)门诊医疗费用1.教职工持医疗证到校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检查费报销70%,交款时只需缴纳自理部分。校医院门诊医疗费不设置封顶线,但实行处方限量(具体限量标准由校医院确定公布)。2.在校医院以外取药的,每年600元以内报销50%,超出部分自理;检查费、治疗费报销70%,超出600元部分报销50%;大型检查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限报2次。(为节约医疗经费,便于管理,门诊用药一般在校医院购买。本办法已经对药品作出规范,质量、价格可以让教职工满意。经校医院测算,本条外购药品所规定的限额可以满足多数教职工需要。)(二)住院医疗费用1.在校医院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不含不予报销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分段报销: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含300000元)的部分按85%报销。退休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住院费用一次一结算,不累计结算。2.经批准转往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5%;离开XX市,转往省内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15%;转往省外医院的,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按上述标准报销。(住院报销比例采用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