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则将这一提法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一政策、法律上的定性、定位,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发展的客观现实。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正日益为人们所认识。一、从历史经验中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今天的合理、合法地位,历经波折,教训沉痛而深刻。可以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过程就是中国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艰难历程的缩影。没有二十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大有作为的今天。回顾这一认识变化的过程,对于正确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大有裨益。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为新中国的建设勾勒出了清晰的蓝图。当时认为,民主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是过渡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及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尽可能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应当说,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方针具有创造性,是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现实的。1956年,在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我国步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提法在此之前已遭到否定和批判。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是实行集中经营的,但也需要有一定范围的分散经营作为补充。”这里的分散经营只包括个体的手工业、商业和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并不包括其他的私有经济,因为“三大改造”之后,城乡资本主义经济已基本不存在。然而,不久社会上还是出现了一些“地下工厂”、“夫妻店”形式的私营经济。对此,毛泽东又提出:“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他甚至提出可第1页共12页以雇工,开私营工厂。实践表明,把那些分散经营只确定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50年代末,党内极“左”思潮抬头,分散经营更是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1961年,国民经济开始调整后,这种错误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1962年9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89条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恢复了“八大”的提法,又加上“必要的”三字。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50年代开始的“左”的路线在党内占据统治地位,在所有制上,追求所谓纯而又纯的“一大二公”模式,幻想只要人为地拔高生产关系,就能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分散经营被消灭殆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之后,开创了改革之路。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发展是公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原有提法上,又加了“有益的”三字。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的范围扩大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提出“坚持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把多种经济成分的范围扩大到了完整的地步。但所有这些都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的提法。以上的论述表明:“十五大”之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主要在“对立面”和“补充”之间徘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非公有制经济经常被看作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异己成分,是与公有制水火不容的对立面。而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开始得到有限度的承认,但依然被视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补充,其地位只是定位在“拾遗补缺”上。直到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才产生了历史性的突破。“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