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07)京都法意字第0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
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本所: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A公司:是指A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B公司:B公司集团总公司——C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1/72007年度“京都优秀法律文书”系列之一、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B公司是北京市属国有大型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B公司为从海外取得矿产资源,用于国内发展,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