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第1页共10页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