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公共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篇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20XX年至20XX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XX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XX年不低于20%;20XX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第1页共9页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