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后语的演讲稿从法官后语来看裁判文书情理的界限原告邵某系南京某高校九九级学生,被告张某系该校经济系教授
2002年5月8日上午,在上课前,邵某因眼睛疲劳疼痛不适向任课老师张某请假,但未获批准
原告诉称,张某手持话筒对着全班同学说:“你有什么用,不如回家种地”
原告认为老师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贬低其人格,伤害其人格尊严,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的正文之后附加了段”法官后语”,为:随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当前大学教育阶段已出现了教学双方不和谐的音符,应引起教育界有识之士对传统教育方式改革的理性思考
被告作为老师有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义务,对原告的批评是其教育责任心使然,虽然本案中其行为未构成名誉侵权,但亦应掌握教育艺术
原告作为学生,应当遵循学校的作息制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便更好地投入到学习当中去,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同时应主动与老师进行思想沟通,而不应曲解老师的善意批评及教育
法官后语是1996年,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中,别出心裁地附上一段对当事人具有教育意义话,并公开发表“裁决文书附设法官后语的思考”一文
从此法官后语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小影响,不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纷纷效仿
具体来说”法官后语”,是指人民法院在规范化的裁判文书之后对案件的当事人所给予的有关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育或者就个案所发表的感想、启示一类的简短的评论性的文字;其目的在于于法理之外对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以息事宁人、钝化矛盾
”法官后语”代表着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的有关道德方面的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文书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补充和说明;”法官后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