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
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
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一)坚持党的领导,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与本市其他政府规章相协调;(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四条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