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对于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本地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
二、各地要将完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建设作为今明两年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的重点,积极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
要逐一对照《功能手册》的各项要求,对尚未实现的功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完善
要及时跟踪方案的实施过程,层层落实工作职责,创建一批功能完善、群众满意的优质高效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各地的工作方案和联系人名单请于5月31日前将报省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三、省辖市四星级示范职业介绍机构,要对照标准,落实整改计划,争取在**年底前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功能和拓展服务功能要求;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示范职业介绍机构,要在2008年6月底前达到基本服务功能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实现部分延伸服务功能和拓展服务功能;其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基本服务功能要求
新建、改建的综合服务场所应在建成时达到《功能手册》规定的基本功能要求,并逐步实现各项功能
四、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省厅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第1页共3页(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场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载体,承担着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