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1998]3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实施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三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系(部、中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第四条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五条学校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系(部、中心)具体负责。第六条各系(部、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第七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1.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部、中心);2.各系(部、中心)根据原则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各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3.各系(部、中心)组织专家对本系(部、中心)各专业拟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系(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4.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中心)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5.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系(部、中心)执行。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1.培养目标;2.培养规格(在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3.培养方式(包括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外学习与素质拓展等);4.毕业标准与学位授予条件;5.学制与修业年限;6.授予学位的名称;7.各类课程教学进程表、学时学分分配表、教学周数分配表。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第九条各系(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中心)、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本部门教学业务范围内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部、中心)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第十条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部、中心)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第十一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1.每学期第5周,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下一学期教学计划运行表,各系进行核对、确认。对各课程的名称、总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包括实践环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2.每学期第8—12周,各系(部、中心)落实归属本部门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对课程的名称、周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分合班情况、使用教材以及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等,均应一一核实,必须完整、准确无误;3.各系(部、中心)要把好主讲教师安排这一关,将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尤其是高职称教师安排到基础课和主干课教学第一线。对新承担主讲任务的青年教师,必须有跟班听课的经历并经过试讲。凡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任务;4.每学期第16周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师教学任务书,完成选课、编制课程表等工作,由各系(部、中心)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5.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学期授课计划,经系主任批准后,在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案。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