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运作等各方面的事项。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组织的范围、目的等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公示。第三章注册会员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加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三)认同并履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章程。第六条注册会员应按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第七条注册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决策;(二)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三)依法继承、转让其股份。第八条注册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二)按时交纳合理的经营和管理费用;(三)履行其他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相关的义务。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第五章经营与分配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经营所得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第六章退出和转让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第十六条注册会员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对注册会员退出和股份转让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管理。第七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解散条件的情况下决定解散。第十九条解散时,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工作。第二十条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所有。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