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科技管理自主创新制度分析1公共科技及公共科技管理内涵界定公共科技与公共科技管理一般认为是由国内学者提出的
检索国外文献,我们发现只有类似的公共科学、公共研究、公共研发、公众科学等概念
其中公共科学、公共研究和公共研发基本上都是指大学、国家实验室或政府提供支持的研究机构等所进行的科学探索,产生的知识、科技论文及研究成果[1]
国外公共科学等概念的内涵相对狭小而具体,局限于公共科技研究单位的行为及其产出等问题,并未涉及政府行为及科技政策等层面[2]
国内学者通常将公共科技以及公共科技管理内涵定义为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生产和消费由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科技产品(或称为公共科技产品)的政府科技管理行为[3]
这一研究视角突出了“国家目标论”,注重的是政府对公共科技资源配置的干预,而对公共科技政策、公共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关注较少
综观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我们发现他们的定义具有四个方面的共同之处:①理论基础,以公共选择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纠正市场失灵、谋求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满足社会对公共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便成为公共科技管理存在的前提;②暗含假设,假设政策制定者是完全理性的,对市场行为与科技机会有更好的理解,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焦点在于如何更好地设计政策来实现预定的科技政策效果以及在个人追求私人福利最大化的情境中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③关注焦点,关注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侧重于政府对公共科技资源配置的干预,而对科技资源的创生未曾涉及;④分析方法,采用静态或比较静态分析方法
却不能反映出公共科技管理作为一种制度所具有的适应性、连续性和渐进性等制度变迁的特征,也无法反映出公共科技管理自身会随着管理对象———公共科技的发展而演化变迁,这会影响到公共科技管理内涵的进一步拓展,从而减弱了公共科技管理对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体系选择的适应性
本文基于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