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全文)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标准港口建立工程工程和消费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平安消费监视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平安评价管理方法》,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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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消费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平安消费,标准港口建立工程工程和港口消费系统的平安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立工程)及港口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平安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立工程和港口消费系统的平安为目的,应用平安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立工程和消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展辩识与分析,判断建立工程、消费系统发生平安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立与消费的平安对策措施以及进展平安消费监察提供科学根据
平安评价包括港口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平安验收评价以及港口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现状评价、专项平安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立和消费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消费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程,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开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应依法获得由国家平安消费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安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工程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平安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立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平安消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