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制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干部任用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发挥县委全委会在选人用人上的决策作用,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乡镇党政正职任用实行县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拟新提拔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选(包括由乡镇长转任乡镇党委书记人选)
二、基本要求(一)乡镇党政正职在三年任期内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一般在一年两度(年中、年末)的全委会例会前夕进行酝酿并提交全委会审议票决;对出现特殊情况,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涉及乡镇党政正职的变动,由县委常委会讨论票决,但在常委会议决定前必须事先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乡镇换届时,也可专门召XX县区委全委会对乡镇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进行审议票决
(二)县委全委会对拟任人选的审议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在酝酿和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个委员一人一票,拟任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作否决处理
被否决的干部一般在三个月内不得再以原方案提交会议讨论票决
(三)县委全委会在酝酿和审议过程中,对意见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拟任人选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表决提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拟任人选,会议主持人可作出缓议提议,经与会多数委员同意后形成缓议决定
缓议对象不列入原投票表决方案,也不能临时提出其他人选
三、基本程序(一)民主推荐和考察第1页共3页1、换届时,在县委全委会上对可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人选进行民主推荐,扩大组织部门的选人视野;2、在乡镇党政正职职位空缺时,按照拟任的职位分别在本乡镇进行民主推荐和全委会成员中进行书面署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