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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官方版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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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体制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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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