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省干线平交道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保障公路行车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说的平交道口是指因需新增与国省干线公路相交的县道、乡道、XX县区、民宅、企矿单位专用公路及路口、过街路段路口及国道中间隔离带开设的平交道口
需开设平交道口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向本辖区路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审批后,按施工方案施工,坚决杜绝先建后批现象发生,对于违章私开道口的,辖区内路政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按规定处以罚金并限期恢复其原貌
县道、XX县区及大型厂矿专用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平交道口双向应按照gb5768
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中要求设置警示桩、警示标志、标线、前方路口预告牌及减速震动带,过街路段及城乡结合部还应增加设置信号灯及人行道标线
第五条:企业厂矿、民宅等开设的平交道口除应设置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警告设施外还应在路口两侧设置挡墙,具体为:省道的高度不低于5砖高度,国道的高度不低于7砖1高度,水泥着面,外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其宽度均为三七墙宽度
国道企业厂矿路口宽度不得大于15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4米,民宅路口不得大于10米,拐弯半径不得大于2米
新增的平交道口要保证公路两侧边沟正常排水,根据下列情形设置相应宽度的排水涵管并定期清理管内淤泥
边沟宽度5米内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1米的涵管,宽度10米内的不少于三根直径1
5米的涵管,宽度10米以上的应按其比例排放直径1
5米以上的涵管,或者设置符合该路段通行荷载的桥梁,在设置是还应考虑排水流向
埋设的涵管应符合安全要求,应结合路口使用年限和承重要求设计
第1页共2页第七条:国省干线公路两侧过街路段新增平交道口的,应按照其路段风格进行设置并与其一致,第八条
因需改扩建或前期没有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