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证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
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
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三)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
第六条属于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须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由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审批、核发
第七条属于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队提交下述材料:(一)申报表;(二)上一级统计局或调查队的初步审核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认真审核
第1页共3页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统计局有关司、队审批、核发
第八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应发给普查员证
普查员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管理
第九条经过批准使用的《国家统计调查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一)发证机关及其编号;(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