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投融资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的高效运行,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任务范围第四条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运用、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投融资的规范、安全、有效,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监督方法内容第五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对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前审核:(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编制的投融资计划、建设项目、第1页共3页资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三)财务机构及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四)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中监控:(一)资金使用是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