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制度调研报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实施对案件的审核监督,保障药监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是完善药监部门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一、出台背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号令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药械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与结案等五大部分,其中处罚决定一章规定了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三种不同的适用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处罚决定的作出主要经以下几步:案件承办人调查终结后提交调查终结报告,经药监部门组织合议提出处罚意见,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书
对规章规定的处罚较重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
药监部门应送达《听证告知书》,并视情况根据听证意见或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则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按照该《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实现了查处分离,即除当场处罚程序外,案件调查与作出处罚分别经不同层面、不同程序进行
同时对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规定了对报经审批案件负审核职责
实践中,药监部门在执行《程序规定》的同时,大都另行规定了相对独立的案件审核程序,即由部门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人员另行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以期实现查、处、审三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更好地保证药监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违法行政
我局于2007年7月发布并施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案审办第1页共4页法》),正是基于这一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