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五项制度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搞好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不得干预行政、教育、计划生育等
第二条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由本坊信教群众协商选举产生,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人组成,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对个别不称职的可以依据清真寺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随时调整
寺管会的组成,必须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管会职责是:1、组织本坊群众搞好团结,同时和邻坊搞好团结,维护社会稳定;2、安排寺内的各项事务和教务活动;3、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选聘、解聘阿訇;4、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财务日清、月结、季公布;5、绿化、美化寺内外环境;6、搞好清真寺的社会治安;7、寺管会第月召开一次阿訇、满拉、寺管会全体成员会议,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排寺内有关事宜
第三条清真寺选聘阿訇主持教务,必须由本坊的群众民主协商,一般在本县内选聘
1、被选聘的阿訇必须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阿訇合格证》,任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全体教民的意见可以连选连任
2、选聘阿訇由寺管会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第1页共4页意,县伊斯兰教协会聘任,发给聘任书后,再搬入寺内开学
3、阿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
在本教内部派别之间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各行其事、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坚决禁止闹派别矛盾,同时做到客随主便,一视同仁
4、阿訇的主要职责是
主持宗教教务活动,并应当接受寺管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清真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