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市、区的XX县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XX县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四条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第八条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第1页共3页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