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禁止乱张贴乱涂写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实施机关)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一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限制张贴涂写和禁止刻画)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他宣传品或者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及时清除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
第五条(管理机关的义务)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监察队应当追查违法行为人,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时难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六条(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
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第1页共3页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七条(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罚
第八条(街道监察队的处罚权)街道监察队有权依据本规定对街坊、里弄、居住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