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
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XX县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第1页共5页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