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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特权制度1[精选五篇]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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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特权制度1[精选五篇]第一篇:论证人特权制度1论证人特权制度一、证人特权规则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证人特权规则的概念证人特权,又称证人的拒绝作证的特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主体的公民享有的拒绝向法庭作证或阻止他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权利。证人特权制度是在平衡案件事实和某些特定利益时产生的。(二)证人特权规则的特征1.享有特权规则的主体必须具有证人的资格。2.证人拒绝作证必须是有特定的原因。3.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是其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而获知的内容。4.特权规则不是剥夺,而是免除证人作证义务。5.特权规则是相对权利,由立法来确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和范围。二、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证人特权规则的相关立法(一)德国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合于下列情形的,有权拒绝作证:(1)是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的;(2)是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3)现在是或者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等以内的旁系姻亲;(4)教会的人员关于教会工作中受人信赖而被告知的事项;(5)由于职业上的原因,现在从事或过去曾经从事过定期刊物的编辑、出版或发行工作,或广播工作的人,关于文稿和资料的著作人、投稿人或提供资料的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关于这些人的活动的内情,但以这些都是涉及到编辑工作中的文稿、资料和报道的为限;(6)由于职务、身份或职业上的关系,而知悉一定事项的人,关于从事情的性质或依法律规定应保守秘密的事项。”在德国法上,除法律类型化的以上六种人享有拒绝作证权外,其他人只要具备证人的适格性,就应当出庭作证,这种义务是不可拒第1页共19页绝的。德国法类型化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因为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境中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4条明确地宣示了类型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意旨之所在“在下列各种情形,可以拒绝作证:(1)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与证人有第38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中所列各种关系的人,直接发生财产权上的损害;(2)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第38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中所列的的证人的亲属,引起不名誉或使其因犯罪或违警行为而又受追诉的危险;(3)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证人非将其技术上或职业上的秘密公开于众就不能回答的。”(二)日本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1.公务员的拒绝作证特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或者曾是公务员的人作为证人,其询问涉及职务上的秘密时,法院需得到该监督机构(众议院或者参议院或者曾经担任该职务的人的所在议院内阁总理大臣或者曾经担任过该职务人所在的内阁)的认可。”确定了公务员的拒绝作证权。2.亲属间的拒绝作证特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证言有关的事项,可能使证人或者证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受刑事追诉或受有罪判决时,证人可以拒绝证言。证人有损于上述人的名誉有关事项时,亦同。(1)配偶,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或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关系或者曾经是;(2)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确定了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3.职业拒绝作证特权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拒绝证言:(1)本法第191条第1款所规定情况;(2)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医药品商人、助产士、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办人、辩护人、公证人、有职于宗教、祈祷或祭祀的人,或者曾经此等职务的人在职务上所获知的应保密的事实受到咨询的;(3)关于技术或职业上的秘密事项受到询问的。”确定了职业拒绝作证特权。第2页共19页(三)美国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特权原则体现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及各州的立法和判例中。1828年纽约州通过立法确定了医生与病人间的拒绝作证权,规定医生未经病人允许,不得公开病人秘密。此后各州立法确立了配偶间的拒绝作证权、法律职业特权。《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教士与信徒之间的拒绝作证权,对于医患之间的拒绝作证权,《联邦证据规则》只规定了心理治疗医师与病人之间拒绝作证权。对于新闻记者与消息提供者,当事人与会计师的拒绝作证权,《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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