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特权制度1[精选五篇]第一篇:论证人特权制度1论证人特权制度一、证人特权规则的概念及其特征(一)证人特权规则的概念证人特权,又称证人的拒绝作证的特权
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主体的公民享有的拒绝向法庭作证或阻止他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权利
证人特权制度是在平衡案件事实和某些特定利益时产生的
(二)证人特权规则的特征1
享有特权规则的主体必须具有证人的资格
证人拒绝作证必须是有特定的原因
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是其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而获知的内容
特权规则不是剥夺,而是免除证人作证义务
特权规则是相对权利,由立法来确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和范围
二、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证人特权规则的相关立法(一)德国证人特权的相关立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合于下列情形的,有权拒绝作证:(1)是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的;(2)是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3)现在是或者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等以内的旁系姻亲;(4)教会的人员关于教会工作中受人信赖而被告知的事项;(5)由于职业上的原因,现在从事或过去曾经从事过定期刊物的编辑、出版或发行工作,或广播工作的人,关于文稿和资料的著作人、投稿人或提供资料的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关于这些人的活动的内情,但以这些都是涉及到编辑工作中的文稿、资料和报道的为限;(6)由于职务、身份或职业上的关系,而知悉一定事项的人,关于从事情的性质或依法律规定应保守秘密的事项
”在德国法上,除法律类型化的以上六种人享有拒绝作证权外,其他人只要具备证人的适格性,就应当出庭作证,这种义务是不可拒第1页共19页绝的
德国法类型化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因为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境中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考虑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4条明确地宣示了类型化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意旨之所在“在下列各种情形,可以拒绝作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