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中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一、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三、依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及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并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及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及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四、告诫谈话分级组织实施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区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区民营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机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第1页共12页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机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五、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六、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