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中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一、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三、依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及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并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及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及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四、告诫谈话分级组织实施。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区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全区民营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机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第1页共12页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机构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五、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六、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存在较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七、区卫生局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局长批准,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八、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九、开展告诫谈话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工作:(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三)告诫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十、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科第2页共12页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四)告知谈话对象相关处理建议,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十一、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谈话机构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十二、谈话机构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后,应于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区卫生局书面报告谈话情况,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十三、区卫生局负责在全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告诫谈话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市卫生局。十四、区卫生局组织告诫谈话,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的,由区卫生局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