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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解读《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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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2条
《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突出实用性、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紧扣省情,明确范围
根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司法部商“两高”的文件,目前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难以满足司法诉讼实践需要
目前我省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61%,业务范围较广,亟需纳入规范管理
因此,《条例》将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也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以进一步适应司法鉴定的形势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登记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群众,又保证了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为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严格规范,保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