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增加“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作为第三款注释:约束消费者,十八精神的具体体现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注释:增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针对目前个人信息被商家搜集、转卖等不良的社行为做出明确禁止
第十六条 增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作为第三款
注释:另第一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改为“本法”,是更合理的说话;对于增加这第三款也是原则性的内容
第十八条 增加“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第二款
注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用法律写下来,也是为了与《侵权责任法》相对应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释:缺陷不再需要严重才要采取措施;明确了采取措施的方法和明确了采取召回而产生的费用承担主体
第二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 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注释:强调宣传信息的全面,不得回避缺点,其他是实践做法法律化
第二十二条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注释:现实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