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六)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第1页共6页(七)不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优惠措施;(八)依据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十一)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